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二)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3.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4. 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5. 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特殊问题
6. 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7.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8.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分左右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
2. 变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3. 变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 新增“购入设备、器具的加速折旧政策”;
5. 删除“资产损失扣除”的相关内容;
6. 删除“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7. 删除“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中的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三)不得扣除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5. 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7)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 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3)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存货
存货,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七)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五、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特别规定
1.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谓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2.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 允许抵免的情形: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 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 税收抵免的计算。
抵免限额可以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计算。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按分国(地区)不分项方式计算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上(二)(三)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取得的收入。
二、农、林、牧、渔业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六、低税率优惠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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