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十六
( 2013 年新增)(★★★)
九、汇票
(二)背书(★★★) (P228)
5. 任意禁止背书
( 2 )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例题 1 ·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张某,张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对其行使追索权的有( )。
A. 丁某
B. 乙公司
C. 甲公司
D. 丙银行
【解析】( 1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甲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丁某)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张某),不负担保责任;( 2 )因丙银行拒绝承兑(没有承诺就不用承担责任),丙银行不属于该汇票上的债务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如果丙银行已经承兑、但拒绝付款,可以对其行使追索权)。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A. 附有条件的背书
B. 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D.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解析】( 1 )选项 A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2 )选项 B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 )选项 D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6. 法定禁止背书
( 1 )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 2 )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 3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 委托收款背书
( 1 )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2 )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8. 质押背书
( 1 )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 2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 “在汇票上” 记载 “质押” 字样并 “签章” ,才构成汇票质押。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照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解释 1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 2 】( 1 )如果构成汇票质押(出质人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在质押期间,被背书人(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当背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背书人(质权人)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了;( 2 )如果债务人将汇票直接“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未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质押”字样)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依然自交付之日起设立;但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不能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不连续)。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 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 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 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 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 “ 质押 ” 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案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三)承兑(★★★) (P233)
1. 提示承兑期限
( 1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2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3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 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拒绝承兑” 。
【相关链接 1 】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 2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 30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 B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 承兑的法律效力
( 1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 2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 3 )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 4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 1 】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 2 】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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